爱采购

发产品

  • 发布供应
  • 管理供应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

   2016-04-06 780
导读

第四章生育调节第二十八条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第二十九

 第四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八条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九条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第三十条夫妻有生育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实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办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建立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和出生缺陷监测、干预和新生儿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条有生育意愿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和优生健康服务。

    第三十四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孕情检查、宫内节育器的放取和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以及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等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农村村民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证;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在医疗保险费中支付,未参加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本条第二项以外的城镇人员,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认,由施术单位予以及时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患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生活补贴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领取再生育证明怀孕后,无医疗机构证明终止妊娠或者生育后自报婴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原因的,再生育证明作废,并不再发给再生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需要再生育的,可以持再生育证明接受恢复生育手术。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原创作品,作者: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madeinjilin.com/news/show.php?itemid=7300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更多>同类新闻

入驻

企业入驻成功 可尊享多重特权

入驻热线:4000085670

请手机扫码访问

客服

客服热线:4000085670

小程序

小程序更便捷的查找产品

为您提供专业帮买咨询服务

请用微信扫码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收获商机

微信扫码关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