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大气污染、保障人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是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主要交通沿线两侧地块秸秆要开展以捡拾打捆为主的综合利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政府和村级组织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承担起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责任,具体抓好组织、实施、落实、监管等工作;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消防、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起协调、指导、检查、督办等责任。
特此通告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