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实了两办《规定》。两办《规定》中要求,“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办法》将听取意见环节迁移到审计进点前,既在实践中将两办《规定》的具体要求落到了实处,又使得操作起来便捷、高效。
二是赋予了经责审计新内涵。《办法》规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得到的意见经过梳理、把关后,将纳入审计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依据相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或问题线索在审计中予以重点核查,这一举措无疑使经济责任审计既防范了风险,又有的放矢、重点突出。围绕经济、服务大局是审计工作的宗旨,经责审计在被赋予新的内涵后,审计部门在干部管理、任用方面发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
三是取得了多赢效果。审前协商机制的建立,既可以让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重点突出,又使各部门借审计的专业力量,把问题、线索在短时间查清;既实现了部门间的资源整合,又省去了人员借调的麻烦,让经责联席会议各单位实现了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