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依法查处向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三乱”)的行为。
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费
《条例》中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行清单管理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政务服务“零跑动”机制。
在财税支持方面,省财政应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递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指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在融资促进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加强产融合作,推动金融机构等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微企业。省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推动调整信贷结构和信贷产品创新,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挂钩制度。
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
在创业扶持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方面服务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全面推行商事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做法,为创业者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全民创业,对复转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鼓励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依托“互联网+”,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平台,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严禁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
在权益保护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协会、商会、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中小企业诉讼渠道建设,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开展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维权程序的透明度和便捷度。
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中小企业就拖欠资金问题向中小企业维权机构申请协助。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中小企业有权向社会公开收费和罚款单据等信息。依法查处向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