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而言,不管是实体的线下企业、商店等,还是网上的虚商、企业等,其雇佣劳动者都真实存在,都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应同样在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制之下,受到及时有力的劳动权益保护。然而,现实中的“互联网+”劳动保护,却成了我国目前整体劳动保护中的短板甚至空白。这其中,除了原有的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用工者依法用工意识淡薄、监管部门工作不够有力外,还与新时期新业态新情况新问题等密不可分。
先,在法律宣传上还不能与时俱进,没有与“互联网+”新业态有效结合。从整体和大局上看,“互联网+”新业态的有关劳动用工关系,都在既有相关《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制和调整之内,但毕竟“互联网+”是新业态,存在许多与既往的实体经济不一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上许多人(包括劳动者和用工者)都是新加入成员,对《劳动法》新情况下如何适用和遵守等,还存在认识不清、迷茫等问题,亟待有关方面更多的与时俱进宣传释法。其次,“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监管的更加不易。很多时候,由于“互联网+”办公地点隐蔽、单个用工人数稀少等,监管部门很难找到办公地点,隐蔽细小的用工劳动保护问题等更难以被发现,使得用工者更增加了违反《劳动法》图一己私利的底气。第三,畸形的产业发展与保护思维。“互联网+”产业发展,不但是国家高层等大力提倡的产业发展方向,也是地方政府等极力推崇和跟进的产业发展方向。但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这一新业态却变形走样,进而举步维艰、利润微薄。所以,为了所谓的鼓励支持地方相关“互联网+”产业发展,部分地方出台或明示或暗示、或直接或间接的保护支持措施。这就使得一些关于劳动保护规定不要太过严执行等成为潜规则,让“互联网+”劳动者权益保护“挂在空挡”,难以有保障或足够保障。
“互联网+”产业是个新业态,对政府(部门)的监管与服务,还有从业者对相关规定的遵从等等,都带来了很多新机遇也带来新挑战。这就需要有关方面,及时看到存在问题与危机,采取积极的针对性措施加以改善和纠正。
一是把劳动者保护融入“互联网+”产业进行宣传,不能让劳动保护普法在“互联网+”产业成为弱点甚至空白;二是切实理顺发展与保护的辩证关系,抛弃不正确不健康的“互联网+”产业监管与保护思维;三是认真监管,积极作为,把“互联网+”产业的劳动用工及时有效纳入监管,杜绝监管空白。
如此,这样的行业才有发展后劲,才能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毕竟,“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劳动从业者劳保权益,才是各行各业发展的大根本动能,才是“互联网+”产业的不竭动力和发展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