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步入“互联网+”时代,随着快递公司、滴滴公司、网餐店的发达,快递工、 滴滴司机、网餐厨师等各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出现,这里,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些模糊化。因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读,相关的劳动争议纠纷进入高发期。(6月7日《经济参考报》)
这的确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产业走上了网络化,网上开店,网上经营,网上创业,已经成为很多人的选择,可是这些行业都需要用人,都涉及到用工问题,涉及到用工问题就存在劳动保护问题。可是,很多时候,对于网络用工的劳保问题,却一直存在监管疏漏,导致网络用工存在随意性,比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加班,克扣工资,等等行为,劳动者权益受到极大侵害,这就需要加强对网络用工的监管和治理。
在劳动保护方面,我们有着《劳动法》等法规,照理说,这样一套法规既适用于现实的劳动保护,也适用于网络用工,可是长期以来,这部法规却存在着重现实,轻网络的现象,在现实中,劳动者权益遭遇侵害,会一个时间想到劳动部门、劳动法,通过劳动法进行维权索赔。
而劳动部门在执法中也不经意地注重现实执法,而忽略了对网络用工的监管和执法,这一方面因为,相关部门的执法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的观念上,执法没有更上网络步伐,存在着滞后现象,另一方面,网络用工违法行为存在很大隐蔽性,给监管和治理带来一定难度,这就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在网上用工时,肆无忌惮,违反劳动法规。劳动监管缺失,劳动保护空白,导致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网络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外之地,也不是违规违法的避风港,更不是监管和治理的盲区,“互联网+行业”时代,需要“互联网+劳保”,因此,相关部门应该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思路,积极适应网络发展,将网络用工纳入监管,将网络劳保作为劳动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网上网下同步治理,同步监管,按照一部法规执行,确保一碗水端平,形成覆盖网上网下的劳动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