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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拟为五年

   2016-06-03 830
导读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就《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应当符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就《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省内相同类型、相同档次的商品或者服务中,质量或者服务优良;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的经营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吉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五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其所有人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该著名商标失效,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可以与该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吉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已被认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标: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使用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出现质量或者标准降低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给予处罚,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已转产、破产的或者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六个月内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他应当撤销著名商标的情形。  

将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商品及其标识。  

将与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在不同种或者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标商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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