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
《若干意见》提出,吉林省将加强金融机构对互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大数据等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全面提升服务广度和深度。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创新研发或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开展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创新型网络金融业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发挥数据采集分析的技术优势,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稳步推进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服务。推动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引导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作为全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吉林省将利用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的契机,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向 “三农 ”领域延伸业务网络,重点针对农牧业供应链融资、农民家庭消费信贷、涉农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等领域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推动物权融资服务公司引进优质互联网企业参与股权多元化改革,合作开发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利用互联网拓宽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涉农信贷业务的资金来源。
另外,《若干意见》还提出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打造线上投贷保融资新模式,整合创业投资、小贷、担保、保险等投融资机构,通过融资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方式,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小微企业开展非公开股权融资,并申请开展股权众筹业务试点。搭建中小微企业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之间的对接交流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结合自身需求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高效的融资。
从五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吉林省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据悉,吉林省将主要从五个方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若干意见》提出,要遵循 “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 ”的原则,加强中央监管部门驻吉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各领域的协作监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应按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规定。吉林省金融办要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要求,适时制定有关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的实施细则,落实监管责任,保护合规经营。
同时,要进一步严格互联网金融业务审批或备案、网站备案、电信许可的行业准入程序,构建跨部门联动的管理模式。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应按规定履行相应金融监管程序,在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同意经营相关服务的意见后,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省通信管理局要开展对省内互联网金融电信业务的监管,省网信办要开展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的监管,适时制定符合我省发展实际的具体监管细则。
《若干意见》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监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与企业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要指导和监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健全风险提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等经营管理制度。督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升信息技术水平和安全防护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信息安全。
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强化信息数据共享和监测协作,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数据调统监测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提示机制,前置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关口。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处置力度。
吉林省将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犯罪线索研判和及时移送制度,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期货、非法支付结算、内幕交易、金融传销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督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快速止付风险应急处置制度。规范吉林省内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间的业务合作,落实有关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