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通告。
二、道路边石以上至建筑红线之间为公共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他障碍物阻止机动车停放和妨碍行人通行,不得占用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其设置的地桩、地锁和其他障碍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依法拆除,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长期占用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的车辆逾期未挪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拖曳和处罚。
五、对阻扰、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容环卫局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