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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昨日出台

   2016-04-19 570
导读

4月18日,吉林省政府网站发布重要消息: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切实执行好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4月18日,吉林省政府网站发布重要消息: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切实执行好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该降降 该免免 该撤撤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的,由纪委作出纪律处分的同时提出组织处理的意见建议,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被纪委采取“两规”措施的,应当根据纪委建议,及时作出免职等组织处理。

对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巡视、审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给予降职处理;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视情况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诫勉的,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视情况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审计机构在对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不准为官不为、乱为、慢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因工作不落实、不作为、慢作为,导致主要工作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

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国家资金财产重大损失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害的;

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引发重大负面社会影响和群众强烈反映的;

乱作为情节较重或以权谋私的;

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在领导班子中缺乏合作配合意识、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严重不团结、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严格落实届满离任、到龄退休

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关于换届的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换届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任期届满离任、到龄退休和到龄不继续提名等制度和政策规定:

凡有届期规定的,必须按期换届,不得无故延期;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干部任职到龄无法定事由和组织批准,必须按期退休,不得随意延期;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并经上一级党组织同意的,延迟退休时间不超过一年;凡换届时已超过继续提名年龄界限的,一般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界限继续提名。

干部调整严格按规定办理

领导干部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办理,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凡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无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在不适合由其任职的岗位任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调整;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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